政策導讀
10月15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決定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第一類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評估、論證、鑒定、證明等材料,共37項。第二類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改為由審批部門根據審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共15項。第三類是仍需由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但申請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同時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技術評審評估,共37項。這些事項集中在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工程許可、企業和個人資質資格認定等領域,涉及發展改革委等25個部門的53項行政審批,直接關系到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改革和企業、群眾的切身利益。清理規范后,將對減輕企業負擔、便利群眾辦事產生重要作用。
添加時間:2015-12-24 瀏覽次數: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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